近日,市城管办印发通知,出台青岛景观照明管理考核奖励办法,对区市纳入集中管理的青岛景观照明设施实施考核,并对六区设施运行电费给予一定奖补。
记者从市城管局了解到,实际上电费奖补政策已经实施了四年,但是在推动青岛景观照明建设管理上,作用并不是十分明显。主要是现有的考核机制的激励引导作用不突出,按照“亮灯率”的情况对运行电费实施全额补助,重在“补”而非“奖”,没有充分调动区市工作的积极性。在考核范围上,主要是对政府投资的亮化设施进行考核,社会投资建设的亮化设施虽在美化亮化城市上也发挥了重要作用,但普遍未纳入日常管理范围,造成资源浪费。在考核内容上,没有充分结合青岛景观照明工作的特点,设施维护管理方面的考核指标不够细化,设施投资建设方面的考核指标过于笼统。
市城市管理局相关人员介绍,随着财税体制改革的深入,工作重心的不断下移,按照财权与事权统一的原则,市级财政资金不可能再继续承担亮化设施建设管理的大头,更多的需要区市发挥主动性和社会资金的广泛参与。如何调动区市工作的积极性,迫切需要出台一项引导性政策,通过行业的考核和资金的奖补,奖励先进,激励后进,促进工作的提升。
本次出台的《办法》是在认真调研当前青岛景观照明管理工作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基础上,结合近年来考核奖励的实践经验,并充分征求区市意见基础上制订的。《办法》对考核和奖励对象给予了明确界定。对纳入奖补设施的范围进行了规范。结合区、市亮化设施现状和投资建设情况,分档实施考核。设置了引导社会资金投资建设亮化设施的相关内容,鼓励区、市政府加大景观亮化设施的投入。对奖补资金的分配和使用也进行了规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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